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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靠谱吗?——从罗马法“人格”概念的角度谈谈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2-03-20

作者简介:赵陶钧,湖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青苗成长计划第2期学员。


 对于养猫猫狗狗的人来说,有两个问题困扰着他们:其一,要不要给宠物做绝育;其二,要不要在宠物的生命尽头给它安乐死。没有动物权利这种提法儿的时候,上面两个问题很好解决,人们自己纠结一阵就过去了。但要是承认动物有权利,事情就会比较麻烦,人们就要发出灵魂之问:我是不是侵犯了动物的权利呢?


那么到底动物该不该有权利?这个话题有争议。有争议的原因是,“动物权利”这个概念不是法学家提出来的,而是别的“什么家”提出来的。“动物权利”这个词汇不算法言法语,而不用法学的语言作严谨的表述,就必然要承受因逻辑不完善遭致的疯狂进攻。于是乎,围绕着“动物权利”,一场没有硝烟也没有动物在场的论战拉开帷幕。国内的辩论声音好像不大,本着看热闹的心态和对“动物权利”的兴趣,我们不妨先观望一下国外的好戏。


01

西方国家折腾了些啥


在中国人还停留于小声嘀咕“动物权利”的时候,欧美已经在这个问题上掀起了狂风骤雨。18世纪末,“动物权利”的理念就被提出,迄今为止已经轰轰烈烈地指导了100多个国家的动物保护立法和相当多的国际条约制定,发展出了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两种立法模式,后一种模式目前被广泛采用,令人印象最深刻的莫过于美国的《猪关怀手册》与英国的《狗法》。当然,德国要求买鱼不能买活鱼以及如果要买活鱼就一定要提前给鱼吃药丸让其晕倒的规定,又一次让人体会到了德国法教义学规则完备的伟大。《德国民法典》在第90条中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可谓“动物权利”里程碑式的事件。据此,一些哲学博士含泪感叹:动物已经在人类的法律中获得了道德地位!


立法尚且如此,学说更不待言。三位核心人物撑起了“动物权利”的半边天,他们是:动物解放论代表辛格、强式动物权利论代表雷根、弱式动物权利论代表沃伦;另外半边天由已故的知名人物撑起,以功利主义鼓吹者边沁和道义论倡导者康德为主要靠山。此外,一些经典学说也被用来充当论据,如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自然法、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启蒙运动时期的天赋人权等。与此相对,反对“动物权利”一派发展出传统福利与新福利主义。不得不说,这些讨论贯通古今,引经据典,意蕴深刻,发人深省,但总让人觉得有点奇怪,回首一看,原来这些讨论都不是在法学语境下完成的。


如果放眼人类历史的长河,可以发觉人对待动物的态度经历了三个时期的转变:从人对动物充满敬畏和崇拜,到人把动物看作资源,再到人同情作为资源的动物。与西方相比,同处地球另一端的中国真的从来没有考虑过“动物权利”的问题吗?还真没有,因为中国古代是义务本位,没有“权利”的概念,但与“动物权利”类似的观念还是有所表现的。贾谊《治安策》“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太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礼不敢齿君之路马,蹴其刍者有罚”,意思是君王的马是不能被侮辱的,用现代语言翻译过来就是君王的马有受他人尊敬的权利。金庸《鹿鼎记》杜撰了鳌拜因马把康熙摔在地下而斩马的情景,给马安了大不敬的罪名,用现代语言翻译过来就是马有敬君王的义务。如此观之,难道我国古代已有动物“权利义务”的说法不成?非也,中国古代对动物的奖惩,都是做给人看的。


“动物权利”的研究现状摆在这里,如果继续其他学者的理论框架和经典学说,恐怕无法得到新的见解了。但有趣的是,这场论战引用了这么多前人成果说明观点,却偏偏漏掉了能够将“权利”溯源至古罗马时代的——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洞见——“人格”。



02

拿“人格”鞭打“动物权利”


去见“动物权利”,要带上鞭子,“人格”这条鞭子。


“人格”如何能与“权利”扯上关系?探寻古罗马法律中“人格”的含义,这就不是难理解的问题了。法律规定“人格”的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才是罗马公民,不符合标准的人只能是奴隶。根据罗马法而享有“人格”的人是自由的,他们可以在“人格“的面具下,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因而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奴隶不具有罗马法规定的“人格”,听从其主人行事,不享有权利,也就无需承担义务,不论是私法上的还是公法上的。简单讲,古希腊自然法萌发自由的思想,“人格”由自由推导而来,“人格”推出权利和义务。所以,如果“动物权利”是权利的一种,就必然要符合权利最古老的特征,满足“人格”的要求。


“人格”抽向“动物权利”的第一鞭,是精神的自觉与他觉。人之所以成为人,是因为法律赋予其“人格”,同时也是人自觉自己符合“人格”要求的过程,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自信:我是人!且不谈为什么动物非要这个权利不可,就算人类大刀阔斧地改革,将动物从自然界生拉硬拽到权利主体中,动物也丝毫不会察觉自己已经可以和人类平起平坐了。当一位少女在夕阳下捧起心爱的猫咪并大声对它说:“猫咪,你现在有权利了”,猫咪除了睁着呆萌的大眼睛也不会有其他反应。猫咪既不可能通过流血斗争来争取权利,也不可能通过讨价还价来减免义务。人在法律里给它什么或不给它什么,对它而言都不如一碗小鱼干来的实在。这无疑与罗马法“人格”的宗旨相违背,因为权利是为自己的立法,而不是他人的施舍。


“人格”抽向“动物权利”的第二鞭,是自由的传导与扩大。罗马法“人格”概念的确立,诱使了少数人平等向全人类平等的跨越。正如黑格尔判断的那样,罗马人意识到了少数人的自由,那么多数人的自由与全民的自由就不远了。贵族品尝平等的蛋糕时,平民表示不满并要求分得一半,平民品尝平等的蛋糕时,奴隶表示不满并要求分得一半,但当全民都分享着平等的蛋糕时,如果不是吸毒或做梦,应该不会出现一个小动物说,它也想要这块蛋糕。所以一切“动物权利”主张者面临的尴尬境地就是:他们竭力说服同类分一些蛋糕给动物,但动物根本不想吃。动物在人类社会秩序中既是缺位的,也是失语的。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自“人格”概念诞生,法律主体不断扩大,甚至扩大到了非生命体的地步,但如果单凭这一点,就揣测动物最终也能被扩张进去,未免对“人格”概念的理解过分粗糙。


“人格”抽向“动物权利”的第三鞭,是权利主体的非生命性。面对着权利一定要以生命形式为基础的观点,“人格”仰天大笑,甩出自己的两样古董:persona与caput,便扬长而去。主张动物权利的逻辑之一,是说动物与人一样都有生命,这就是历史没学好所造成的不太美丽的误会。古罗马表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homo,包括自由民、外邦人和奴隶,但有“人格”的人是persona与caput,这俩词汇一开始就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而是政治学、法学意义的专有词汇。主张动物权利的逻辑之二,是说连法人都可以被拟制为有人格,动物当然也可以,这就是钻了牛角尖的表现。无生命的法人在法律上可以被拟制为人,并非说明连无生命都可以是人,有生命的动物为什么不可以,而恰恰说明人格与生命无关。因此,无论动物权利论者把动物的痛觉、感知、喜怒说得多么天花乱坠,都对动物享有“人格”和权利的论调没有任何帮助。事实上,通过法律规定“人格”来统一权利基础,正是有生命个体的感觉不易衡量的考虑在其中。一个人永远没法说清楚,杀死一只猫咪,或是一只苍蝇,或是一颗草,哪个的痛苦更大些。


“人格”抽向“动物权利”的第四鞭,是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根据罗马法“人格”的内涵,一个人有法律上的人格才需要承担权利义务,因为人是完全按照自由意志行事的。那么假设赋予动物权利,动物就可以自由自在地生活(从外观上看大多数动物原本也就是这样生活的),那么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个难题,即:动物要怎样承担义务?动物有责任能力吗?为了让侵害其他动物自由的动物承担责任,我们得把吃鸟的狼和吃虫的鸟全抓起来关到动物监狱里去,这种境况对动物来说好像还不如动物不享有权利的时候,于是动物会哀求:“求求别给我们权利了,我们不想承担义务,这简直是不当干涉,画蛇添足”。“人格”的内在要求是责任,而责任对除人之外的动物来说可能是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几鞭过后,“动物权利”已然摇摇晃晃,大厦将倾,但它还有最后一手底牌,于是“人格”不留情面的抽去第五鞭。


最后一手底牌是这样的:动物权利论者提出动物与不健全人类比较的问题。长大了的马和狗比一个月以内婴儿的理性程度和交谈能力强得多,但幼儿和精神病人也是权利主体,许多人不能满足智力、自律能力与理性的标准,动物超越于他们,凭什么动物不可以是权利主体呢?动物权利论者以为自己抓住了救命的稻草,看出了胜利的端倪,进一步强调:权利是天赋的!但没想到,动物权利论者不说不要紧,一这样说直接完蛋。这是因为,“人格”概念蕴含了平等的因素,而平等是动物世界处理不了的事情。自由在社会之中才有意义,一个人的世界无所谓自由。而多数人的自由,就涉及到自由边界的问题,合理把握自由边界,才能让自由最大限度发挥又不侵害他者自由,以促成人人平等之效果。但动物与动物之间没有平等可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道理是动物们奉行的真理。“人格”是协调人与人关系的,请问动物和谁的自由边界需要协调?动物果真有这个需求吗?更重要的是,天赋权利的观念早就被“人格”概念颠覆了。天赋人权讲的是人天生享有权利,但之所以生下来就有权利,是因为生下来就有法律,生下来没法律的话,也就没有天赋的权利了。



03

动物权利不荒谬但不可行


部分国内学者认为,动物权利是荒谬的。我觉得“荒谬”这个词有待商榷。通过从罗马法“人格”概念的视角探查,动物权利的确不可行,动物不能享有权利,但“动物权利”并不完全荒谬,至少从来源上讲是如此。“动物权利”的提出者是一群哲学家、社会学家、环境学家和伦理学家,他们惯于从道德层面、伦理层面对“权利”进行抽象描述和分析,压根没从法律视阈探讨这个话题,从不考虑这种词语的运用如被法律生硬地照搬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那么他们对权利理解不准确或说有漏洞的地方,我们当然要以法学博大的胸襟予以谅解。不过话说回来,权利这个东西,脱离法学语境谈,其实就有点寡淡无味了。


“动物权利”的提出,在用词上错误,却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对保护动物的愿景并非空中楼阁。一方面,工业革命后世界生态环境的恶化有目共睹,大量动物受人类的“迫害”而消失,这对人无疑是个糟糕透顶的消息,因为动物对人太有价值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要保护动物;另一方面,道德是人自觉的本性追求,人类在解决了自我的温饱和生存之后, 出于对自然的关爱, 将自己对自然的义务扩展到对动物的保护,同时也满足了人类对自身道德的提升,最终的受益者是人类。此外,人类虐杀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对许多人来说,尽管动物的命跟人比不值一提,但用残忍的方法折磨动物也未免太过道德沦丧和人性泯灭。折磨和杀死动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人的心灵变得冷酷,实证研究清晰地表明,一个人残酷对待动物的方式常常与他对待人的暴力行为有联系。美国预防虐待儿童与动物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在对美国400名杀人犯进行采访后得出结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幼年时期都曾以不同的方式虐待过动物。


综上,“动物权利”在概念上不靠谱,在实践中不可行,但不应否认其积极意义。学者们之所以提出比“动物福利”更激进的观点,正是看到了现行法在保护动物方面的不足,于是希望借此更大程度地争取立法上的进步。



04

法律拟制试试看


从法律技术看,“人格”的精髓在于拟制。迄今为止,主体的概念经过了两个阶段的变迁:第一个阶段,主体的范围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内部不断扩大,直到与整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完全重合;第二个阶段,法律的主体范围超出了生物学意义上人的范围,开始向组织体扩展,尤其是把法人作为法律的主体,更加突显了主体的拟制本质。


然而,目前存在的几种将动物拟制为权利主体的路径都漏洞百出。首先,直接赋予动物主体身份是不行的,理由很简单,动物不具有法律上的行为能力,诸如物权、债权、诉讼权利等,动物没法儿自己主张。其次,通过设立代理或监护制度的方式来成立动物行使权利的代理机构,使人类成为动物的代理人或监护人,这样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压根儿不能保证人类的监护和代理行为是出于动物本意,人和动物的交流障碍估计没有正常人会怀疑。那么,法律拟制对保护动物的贡献,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了吗?


我认为未必,不能一棒子打死。其实法人拟制的成功能带给我们很多启示。法人在没有生命形态支撑的情况下,能够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一定程序,把多数自然人的独立意志抽象浓缩成集体意志的结果,其背后依然闪烁着人类的理性之光。据此,法人能拟制成功的重要原因是找到了意志共同体,并体现人的理性。对于动物,我们能否在坚决否认其权利的前提下,寻找到动物与人类的共性,并保持人的主体地位?未尝不可。在很多情况下,虽然动物与人的意志不能沟通,但动物与人有时具有相同的利益,那就可以构建一种利益共同体,由人代表共同体的利益行使保护利益的权利。这种状态与动物仅仅作为人之物的状态是不同的,这种状态既能增强对动物的保护,又保持了人作为唯一权利主体的功能,还有助于解释应当对动物保护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例如社区内的所有人与猫形成利益共同体,发生虐猫事件时,社区内的任何人都有权制止或起诉。而对于市场上的活鱼,由于消费者与它不是利益共同体,因而市场上的活鱼被杀死吃掉不受保护。


人自己创造法律规则,调整自己的行为,才逐渐走出了自然状态,进入文明时期,但动物不可能创造规则调整自己,只能凭借欲望行事,因而永远都走不出来。保护动物是共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人类更好地生存、发展。但“动物权利”这一概念,不顾生产力水平,将动物的福利置于人类的福利之上,不切实际地要求大幅度改善动物的福利,损害公民的福利,当然是不可取的,也即:“动物权利”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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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金钟罩

本期编辑 ✎  A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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